青少年犯罪防治的新觀點—曝險少年輔導與創傷知情處遇 - 靜宜學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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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犯罪防治的新觀點—曝險少年輔導與創傷知情處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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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到兒童權利公約對於兒童及少年人權的保障所影響,於2019年6月19日,少年事件處理法(以下簡稱少事法)針對第3條虞犯少年的類型進行修正,將原7類的虞犯類型少年,修改為違反4類情形的「曝險少年」(包含觸犯刑罰法律、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危險器械、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如此的修改是為了避免可能觸法之青少年落入司法體系後的標籤後果,保障少年未來的成長與發展之權益。另一方面在美加地區,於2010年左右起,針對少年司法體系也開始有一波行政改革浪潮,許多學者專家開始注意到觸法青少年在司法體系流轉之下所形成的二次創傷,因而向州政府提出「創傷知情」(trauma-informed)的相關概念。在這樣的背景脈絡下,台灣目前犯罪防治學系的相關教育對少年司法體系的方案和作法可能也會開始有新的看見和調整。

行政先行的輔導機制
為協助過去可能落入後續司法程序的觸法少年,參考轉向機制(Diversion)的概念,少事法第18條第2項至第7項將上述曝險少年後續之輔導協助交由各縣市之少年輔導委員會,少年輔導委員會也需結合必要資源以協助青少年返回正途。為求體系連結完整,在2023年7月1日前,若有曝險情事,仍能由少輔會請求少年法庭判定處理。除此之外,於2020年6月19日起,12歲以下兒童若未來有觸法可能,也都轉由學校輔導體系處理,避免兒童過早進入司法體系,影響其未來發展。行政先行的思維之下,目前較為缺乏的相關多元處遇的單位或機構設置也是刻不容緩,以期在各項體系聯結當中能真正接住、並協助觸法之青少年恢復正常社會生活。

保護少年之表意權、知情權、隱私權及強化程序自主權
在兒少權利公約的督促下,少年事件處理法也針對兒童少年在司法體系中的意見表達、知情和隱私權予以保障。例如第3-1至第3-2條詳述兒少應訊時應有法定代理人或適當之人士陪同,以及應告知相關權益事項,有助其保障自身權益;第31條也提出兒少可有「輔佐人」(亦即律師)協助相關意思表達;如以第34條,調查及審理均不公開,以保護進入司法體系少年之隱私等,都顯見少年事件調查法正朝向符合兒童權利公約各面向的原則前進。

創傷知情在司法體系青少年上的運用
「創傷知情實務」在司法體系的運用,建立在與「懲罰」相當不同的概念與體系之上。《美國的創傷知情司法體系》(Trauma-Informed Juvenile Justice in the United States)一書的作者認為,在進入司法體系之前,觸法青少年可能已經經歷過家庭和環境的首次創傷經歷,例如家內暴力與性侵,或是過於貧困、被歧視的環境;進入懲罰性的司法體系,只會讓青少年經歷二次創傷。在這樣的假設前提下,少年司法體系應對創傷「知情」並提供相應取向的服務方式;遵守「治癒」(Healing)、「復原」(Resilience)和「修復式正義」(Restorative Justice)的原則,同時兼顧對觸法事件負起必要責任的義務,幫助觸法少年不再犯錯。而最重要的作法,也在於司法體系內的所有單位,包含警政、矯正、觀護或輔導,都致力於不再造成對進入司法體系青少年的二度傷害。

青少年犯罪防治的新觀點
在犯罪防治最新的改變浪潮下,相關領域專業人員訓練,包含大專院校對於犯罪防治學程的相關教育,也需要在價值傳遞上有所變化。目前台灣現有犯罪防治系所的專業範疇可能包含刑事法學、犯罪心理、精神醫學、社會學、公共安全及司法社會工作等範疇,從刑事法學出發,結合各類相關學科。在對少年司法更寬容、犯罪矯治也漸趨教育化的發展方向之下,司法社會工作專業中輔導與諮商的功能必須被特別重視和擴大,輸出的人才也能在相關單位中擔任修復觸法及邊緣少年與社會的關係的重責、執行創傷知情的工作,以期真正能夠達到避免再犯、並提升兒童及少年福祉的終極目標。
 

文 / 犯罪防治碩士學位學程  賴紅汝老師
出版 / 2020年10月23日

參考資料:

  1. 司法院(2019),少年事件處理法2019年修正重點。取自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470-58175-6f029-1.html
  2. Oudshoorn, J. (2016). Trauma-Informed Juvenile Justice in the United States. Canada: CSP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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